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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积极探索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日前,一位因公受伤的公务员朋友打来电话,述说他当前遇到的待遇不公:“现在,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都是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可我的公伤医疗等费用,却是按照医保的政策报销,个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今机关事业单位的医保制度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也改革了,公务员何时才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其实,朋友所反映的这种情况,是当前许多地方受公伤公务员的普遍心声。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兆奇就提出了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

其实,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中,都考虑到了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情况,并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 “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公(工)伤保障制度。建国初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当时公务员的公伤、公残、公亡抚恤做出了全面规定。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公务员因公伤亡一直参照其规定执行。而我国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国初期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一直按其规定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公伤医疗费已无法全额报销,只能按照医保政策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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